? 以案为鉴 一人干三人事情 员工能拒绝吗? 公司人事调解、同事去职,员工事情量超负荷,是否有权拒绝?公司以“拒绝正常事情安排”为由将员工开除,正当吗? 【案件回首】 高某在某公司事情已两年有余,是华北地区的订单员,主要认真线下零售和部分大客户的订单录入。某日,由于公司人事调解,认真另一项营业的某位同事的事情被分派给了高某。高某需要对接的销售职员数目从原来的18人激增至52人,事情量显着增添。 不久,同事刘某去职。公司主管发邮件通知高某,要求她接手刘某的所有电商订单事情。高某虽然在越日回复了“收到”,但她以为自己现有的事情量已经完全饱和,无法再处置惩罚更多事情。 在高某向人事体现其事情量已经饱和,无法再增添事情量的情形下,某公司人事称“适当安排加班”。高某体现其赞成适当加班,但若完全接手刘某的营业,将爆发大宗加班,故其差别意接手刘某的营业。 双方在劳动条约中约定,劳动者拒绝正常事情交接、事情安排、出差、培训、调动等行为,公司可连忙扫除劳动条约并不支付经济赔偿金。在相同无果后,公司以高某“拒绝正常事情交接、事情安排”组成严重违纪为由,接连发出两份《书面忠言》。面临高某的一连拒绝,公司最终发出《辞退通知书》,将其开除,且不支付任何经济赔偿金。高某遂起诉要求某公司支付违法扫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以为,高某已经有某公司安排的一样平常事情,且并无不堪任事情或失职情形,故不保存适用惩戒开除这一最严重、最终的违纪违约步伐的空间。双方虽在劳动条约中有相关约定,但难以认定为“拒绝正常事情交接”。 同时,高某此前已经接手过一名员工的事情,拒绝接受新的事情安排,其拒绝行为并非对抗企业正常谋划治理秩序。 综合本案案情,某公司以“拒绝正常事情交接”为由扫除与高某的劳动关系,缺乏正当性及合理性。法院最终认定,某公司组成违法扫除,并讯断某公司向高某支付违法扫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2万余元。 【以案为鉴】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程惠炳体现,单方无偿扫除劳动条约是对劳动者最严重的惩戒步伐。用人单位若以劳动者严重违纪为由行使单方扫除权,应当切合比例原则,即劳动者的行为具有一定的严重性,抵达了足以扫除劳动条约的水平。 本案明确,面临公司职员调解、同事去职带来的事情量骤增情形,员工有权基于真实的事情饱和状态说“不”。用人单位不得简朴地以“拒绝事情安排”为由开除行使正当权力的劳动者。本案既是对劳动者法定休息休假权的;,也是对企业“善意用工”“科学治理”的催促。 程惠炳提醒,劳动者在遭遇类似情形时,可以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违法扫除劳动条约经济赔偿,或者要求作废扫除通知,双方继续推行劳动条约。与此同时,劳动者应注重保存证据,包括证实自身事情量已经饱和,且加班时长凌驾合理限度的加班证据;以及诠释事情量已经饱和,新事情安排与既往事情内容差别较大,单位没有充分评估和提供须要支持的相同证据等,以维护自身正当权益。 高清扬 泉源: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