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讯 (记者陈丹丹)租客租房数月后,以为现实使用面积小于条约纪录面积,可以要求房东退还部分租金吗?克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衡宇租赁条约纠纷案件,法院认定条约文本并非唯一依据,需连系履约历程寻找双方真实意思体现,讯断驳回租客要求退还部分租金的诉请。 2023年,安某在中介向导下审查房东刘某的衡宇,该衡宇房产证挂号面积为109平方米,后被刷新为巨细两间。双方签署的租赁条约明确纪录衡宇“修建面积109平方米”,安某现实使用大间用于谋划,并支付了部分房租。数月后,安某以衡宇现实使用面积仅89平方米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刘某退还其“多付”的租金。 刘某拒绝退还租金,以为条约纪录的修建面积实为房产证上的挂号面积,但双方明确约定仅出租大间,小间早已另行出租,安某对此知情。 经法庭视察,安某现实付款前已知晓衡宇巨细间的分租情形,且仅按现实租赁面积支付物业费。安某所租大间与另一商户所租小间门脸相邻、共用卫生间,其在租赁后长达四五个月的时间内均未对租赁面积及租金标准提出异议。别的,双方条约约定的大间租金标准为同地段80余平方米衡宇的市场租赁价。 法院经审理以为,依法建设的条约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当条约文本表述保存歧义时,应连系条款内容、行为目的、诚信原则等,探讨双方真实意思体现。凭证庭审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双方基于租赁大间商定租金标准,安某和刘某对现实租赁面积并不保存过失熟悉,条约文本表述并不影响双方真实意思体现。 最终,讯断驳回安某的诉讼请求。安某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讯断现已生效。